煙草在線專稿
案例
2012年6月5日,某縣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在該縣楊某經營的煙店內查獲打有外市煙草公司防偽碼的國產卷煙382條,標值12346元。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楊某是該縣從事卷煙零售的個體經營戶,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該批卷煙是外地煙販送到當地,當事人楊某購買后準備在自己的煙店銷售。當事人楊某還交代自己曾于2012年4月27日與王某交易一批卷煙,非法獲利270元。某縣煙草專賣局經對王某調查,確認楊某所供屬實。現場查獲的卷煙經某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查站鑒定,均為真品卷煙。6月10日,該縣煙草專賣局對楊某作出了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一、處以楊某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購進的卷煙價值10%的罰款,并將先行登記保存的真品卷煙返還當事人。
二、責令楊某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270元,處以總值4846元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15日后,當事人楊某仍未繳納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于是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按日以處罰金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加處罰款的標準告知當事人。但是,30日后當事人仍未繳納罰款。
那么,加處罰款超過30日,經催告后,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此有三種不同觀點。
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對逾期不履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并加處罰款的當事人,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來處理。即加處罰款超過30日,經催告未履行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申請復議和訴訟的時間分別是60日和3個月。因此,不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對當事人加處罰款,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應當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至少3個月后方可實施。
第三種觀點也認為不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依據與第二種觀點有所不同。第三種觀點認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措施應當同時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即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處罰款必須履行告知程序、同時履行催告程序,當事人在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加處罰款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且逾期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分析
從上述三種觀點來看,第一種和第二種的觀點各有各的法律依據,第三種觀點顯然是對前兩者觀點的中和,但是逾期30日加催告時間和逾期3個月,這兩個時間段肯定存在一定的時間差距,兩者并列還不如選擇時間最長的。
從法律條文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具有行政強制權和不具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采取強制執行的時間是不同的。對于具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只要當事人加處罰款或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就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對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該條可以看出,強制執行的時間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對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之間的銜接,實現兩法之間的統一,確保基層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部門在實際操作中有據可依,為行業“卷煙上水平”“保駕護航”,切實做到“穩中求進”。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