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亞洲煙草》報道編譯 在澳大利亞的煙草平裝法案(TPP)受到多國(烏克蘭、洪都拉斯、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國都在世界衛生組織對TPP提出了投訴)投訴,并根據1993年澳大利亞政府與香港政府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而簽署的國際協議,或《香港協議》(菲莫亞洲公司認為,TPP法案違反了《香港協議》第6款和第2.2款,理由是澳大利亞剝奪或侵吞了菲莫亞洲公司的投資或資產,澳大利亞沒能公平、平等地對待菲莫亞洲的投資)而遭到辯駁之前,TPP法案在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審理的平裝訴訟案中就遭到了質疑。下文為這個訴訟案中所發展的情況的概要。
平裝訴訟案的原告為制造、包裝和出售煙草產品的煙草公司。它們認為,TPP法案阻止它們利用自己以前享有的煙草產品包裝的知識產權(包括使用商標和煙草包裝的商譽等)。原告說,這構成了以不公平條款取得它們財產的行為,違反了澳大利亞憲法的第五十一(xxxi)款。
在這個訴訟案中,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必須考慮,就第五十一(xxxi)款而言,原告的知識產權是否是“財產”,如果是,TPP法案的任何規定都導致取得那種“財產”嗎?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承認,原告的知識產權,包括與煙草有關的商標、卷煙包裝形式、版權、設計專利、包裝與許可商譽,以及知識產權許可授權等,根據第五十一(xxxi)款,都屬于“財產”的概念。而通過立法產生的一些知識產權,則與那些特性無關。這回答了第一個問題。
對于第二個問題:是否TPP法案的任何規定都會導致取得這種“產權”,高等法院認為,僅僅是取消權利,并不構成取得權利。因此,通過禁止行使卷煙煙盒上的知識產權,政府并沒有自己侵吞這些權利,因此,不存在政府取得禁止獲得的私人財產。
此外,絕大多數判決意見認為,獲得的這種財產實質上必須是專利。澳大利亞政府沒有從向原告實施TPP法案而獲得任何專利好處。因此,對TPP法案提出的違憲質疑不成立。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