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連山縣零售戶蔣女士問:我經營著一家便利店,每周五店鋪附近的廣場都有篝火晚會和夜市。我想把店里的卷煙拿到夜市上賣,請問可以嗎?
連山縣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鄧瑞占答:您好!《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核定的經營地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持證人在核定的經營地址之外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屬于無證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您店里的卷煙只能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銷售,若拿到夜市去銷售,則屬于違法行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