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兩當法院開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欲將其收購的三百余條卷煙從兩當縣運輸至西安銷售時,在楊店高速路口被兩當縣煙草專賣局當場查獲扣押。經查,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間,李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賺取差價,先后多次到甘肅省兩當縣、天水市張家川縣及麥積區和陜西省寶雞市太白縣等地,向經營煙草的個體店鋪收購軟延安、黃蘭州、利群、紅塔山等真品牌卷煙后,運至西安銷售牟利。
法院判決:
甘肅省兩當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定,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倒賣煙草獲取利益,先后收購卷煙價值共計8萬余元,非法獲利3000元,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某當場認罪認罰,服從法院判決。
法官寄語:
煙草是國家嚴格管制的專賣品,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煙草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擾亂國家正常的市場經營管理秩序,還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