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搜狐報道 最近,煙草局官員多年前的一番“控煙賣國”言論被媒體翻了出來,引發社會對控煙不力的關注與思考。在中國目前八個“控煙履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力主控煙的衛生部門處于弱勢,而作為組長單位的工信部,卻是煙草部門的主管單位,而煙草部門,又是一個政企合一的部門,對煙草行業高度管制,這被認為是中國控煙深入不下去的根源。
我國是在2006年簽署《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是公約的第77個簽約國。簽署了當然得履諾,這關乎國家信譽。但實事求是地看,在我國控煙又有很大難度,絕非一蹴而就。這不單有上面說的控煙體制原因,還因為我國有世界上最為龐大的煙民隊伍,而這支隊伍自身的素質參差不齊。所以,即使一個在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的規定,至今也未得到有效落實。
首先,對中國來說,煙草不僅僅與健康有關,它還與國家的經濟發展、勞動就業、農業經濟結構等都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煙草生產和消費國家,中國煙草行業的利稅占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上億人口依靠煙業生存和致富。在這個巨大的利益面前,尤其是那些嚴重依賴煙草收入的地方政府,可以斷言,它們是不可能嚴格執行國家禁煙令的。
其次,煙草的監管體制也會使控煙變得很難。煙草在中國屬于專營,煙草種植、生產、銷售均由政府專門機構控制,不僅如此,該機構還履行管理職能,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由此也就衍生了監管者自身利益。而鑒于煙草在財政和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至今在觀念和政策上,煙草的經濟作用與控煙利害之間,尚處于難以作出抉擇的狀態,往往存在分歧與沖突。上述“控煙賣國”論就是這種分歧與沖突的產物。
再次,控煙法律體系還不完整,也不利于控煙的推進。目前,有關煙草控制的法律有《廣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煙草專賣法》等。這些法律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顯得零散不全和模糊,特別是《煙草專賣法》,本是從方便煙草管理而制定的法律,作為控煙法,其條款籠統,執行操作困難,與法規目的不一致,實際是不利于控煙的。從現在來看,要遏制煙草流行病對我國民眾健康的嚴重威脅,最有效的控煙措施是制定國家煙草危害控制法。但這一法律還僅僅處于醞釀階段。
如果說,上述三個角度更多涉及的是政府的責任,體現的是政府控煙的強制力,那么,還有一個因素也會阻礙控煙的進行。這就是吸煙關乎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問題。從社會層面來看,吸煙肯定危害社會的整體利益,但具體到個人,吸煙與否又是個人的一種權利。作為一個有判斷力的成年人,在煙草公司履行“吸煙有害健康”的告知任務后,如果他還去買煙,則不單純是煙草公司的責任,更多的是自己的責任。這意味著他自愿地接受這種加害。對于個人的這種權利和自由,如果它沒有妨礙到他人,理論上看,無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去阻止。
盡管存在上述困難,我們又不能不禁,這不僅關乎中國的承諾和信用問題;也是因為,像中國這樣的大國,是不可能把財政收入長期建立在煙草行業基礎上的,即不可能以煙草業作為產業發展的基礎。必須逐步減少國家和地方財政對煙草的依賴,否則,就會被煙草行業和部門所要挾。同時,還在于它實際與一個民族的未來和體質有關。目前青少年吸煙問題日益嚴重,且被動吸煙率高,而戒煙成功的比率非常低。所以,與巨大的煙草經濟利益相比,放任吸煙對中國也會帶來很大災難。
為此,須盡快調整中國的控煙履約機制,盡快實行煙草專賣局與煙草公司的政企分離;盡快出臺符合《控煙公約》要求的國家煙草控制規劃。并先從青少年、婦女、醫務人員以及公務員等重點人群的控煙抓起。
(鄧聿文:中央黨校《學習時報》副編審)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