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交罰款 金額可減半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對“拒不服從處罰的行為”給出了很多應對之策,或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執罰難”。如第十九條規定,對于拒不執行或不配合執法的,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罰決定送達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或所在社區給予通報;對于拒不執行或不配合執法的,執法部門可以將該項處罰及拒不執行的情況通知出入境管理、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征信等機構,相關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措施。
此外,《草案》還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聯絡電話的,執法人員可以通知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協助,警察應當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并查驗違法行為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違法行為人提供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關于姓名、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的任何詳情的,處以與應當受處罰數額的加倍罰款。
為鼓勵市民主動交罰款,《草案》則規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所繳納的罰款金額應當為所處罰款的50%。
申請社會服務或可代罰款
《草案》還對執法過程中的其他情形進行了規定。如違法行為人被處以50元以上罰款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具體辦法將另行制定。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社會服務時間重新計算。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物業單位和其他社會機構協助執法的義務。如規定,從事物業管理和保安服務的企業對服務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通知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對于不履行第一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和保安服務的企業,應當處以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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