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天津網》報道
《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自2012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當天起施行。《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同時廢止。
十三類禁煙場所
■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
■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
■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錄像廳(室)、游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
■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
■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
■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
■以上規定的區域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眾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臺等室內區域;
■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及區域。
公務活動中不吸煙不敬煙
“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設置吸煙室的,吸煙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置明顯標志;吸煙室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未設置吸煙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禁止吸煙。這些單位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本單位的全面禁止吸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煙的范圍。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不敬煙。 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置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卷煙等煙草制品。
禁煙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聽勸阻的吸煙者,有權令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單位違反規定 法人也得受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禁止吸煙場所不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不設置禁止吸煙檢查員,不開展禁止吸煙宣傳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煙區域不設置醒目禁止吸煙標志;在禁止吸煙區域內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吸煙者不予以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并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置吸煙室又不禁止吸煙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阻礙控制吸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煙執法人員、禁止吸煙檢查員、勸阻吸煙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