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指導、協調。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教育、文廣新、城管、環保、交通運輸、旅游、體育、公安、工商、煙草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的具體實施工作。
開封市控制吸煙協會應發揮專業社團作用,協助政府做好禁煙工作。
第四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網吧、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售票廳、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學校、醫療衛生機構;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不得吸煙或者攜帶燃燒的卷煙、雪茄煙或者煙斗。
第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以外的本單位工作、休息等場所為禁止吸煙區域,并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禁煙監督員,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予以制止。
鼓勵各單位創建無煙單位。
第七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第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禁止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
(四)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區域。
第九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可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吸煙區或者專用吸煙室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內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通向戶外的通風設施;
(二)與非吸煙區、非吸煙室有效隔離;
(三)遠離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四)設置明顯的標識。
第十條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專用吸煙室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區或者專用吸煙室。
第十一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區域;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提倡煙草制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一天。
提倡吸煙者在“世界無煙日”停止吸煙一天。
第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促進控制吸煙活動的深入開展。
第十四條 對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各級愛衛會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對在禁止吸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