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廣州日報》報道 案情:阿伯菜場偷煙被刑拘66歲的成某已退休,一個月有一千多元的社保收入。他聽說荔灣區西塱市場內的肉菜價格比較便宜,就常常坐一個半小時的公交車來到西塱買菜。
今年3月3日,成伯又來到西塱市場買菜。當他經過市場的一個菜檔時,看到一對老夫婦正在買菜,那位老先生(77歲)的上衣口袋敞開,露出了一包“白沙牌 ”香煙。成伯這時起了煙癮,卻不想花錢買煙,便擠到老先生身旁假裝挑菜,伸手扒竊了香煙后迅速走開。
老先生買完菜,發現煙不見了,便找到市場管理員。他們在市場抓到了成伯,并從他身上搜出了了老先生的“白沙”煙。警察到場后對成伯進行刑事拘留。成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后悔,但他沒想到偷一包香煙的后果居然如此嚴重。
檢方:扒竊行為構成犯罪
檢察院認為,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檢方認為,所謂“扒竊”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扒竊行為構成犯罪,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因此,本案中盡管一包“白沙”煙只值幾元錢,但由于成某的行為屬于扒竊,其仍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鑒于成某的情節較輕,檢方建議對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國內小額
扒竊案例
2011年5月,馬某在成都市某菜市場水果攤附近,用隨身攜帶的鑷子盜走一位大爺兜里1.5元。成都市金牛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2年3月7日,漢中男子岳某在陜西勉縣一菜市場扒竊一婦女衣兜內6元現金,被勉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4000元。
2012年6月25日,王某和黃某在四川達州大竹一農貿市場用鑷子扒竊60多元。大竹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王某和黃某有期徒刑6個月和拘役兩個月,各并處罰金1000元。
2012年11月6日,吳某在成都市新都區某菜市場內,用鑷子夾取一名女子口袋內的1元現金。吳某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律界人士觀點:
刑法學副教授:
情節輕微不應認為是犯罪
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主任胡福傳認為,成某因扒竊一包煙被控盜竊罪起訴至法院,令人“震驚不解”。他說,我國既有《刑法》,也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針對“盜竊”有認定標準和量刑尺度,但兩法處理結果卻有天壤之別。如僅僅因扒竊一包煙就入刑太不近人情,也不符合國情。
胡福傳說,該案可能是執法者曲解了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他說,扒竊雖然很惡劣,但仍有情節和數額的區別,如扒竊一包煙和扒竊救命錢很顯然不同。“對于成伯,派出所訓誡幾句足矣,如果將其定罪實在是褻瀆法律。”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也認為以盜竊罪起訴成某不足取。“這種案子千不該萬不該定罪。”聶立澤說,成某是因煙癮犯了去偷東西,與那些以扒竊為生的人明顯不同。他扒竊的對象也是特定的煙,犯罪數額也很小。《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聶立澤認為,成某的行為就屬于此類情形,因此不應認為是犯罪。
律師:
并非所有扒竊都以盜竊罪處罰
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志軍說,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入刑,立法本意是為了懲治那些在公交車、火車等地以扒竊為生的慣偷,因扒竊行為很難取證,僅以犯罪數額來判斷很難定罪。
然而,王志軍強調,并非所有的扒竊行為都要以盜竊罪去處罰。他說,盜竊罪是侵財性犯罪,扒竊只是盜竊罪的一種行為,不能看作是“行為犯”,而必須是“結果犯”,也就是說,扒竊行為仍要根據其社會危害性來確定是否犯罪。
本案中,王志軍說,假如有證據表明成某一貫愛偷別人的煙來抽,那主觀惡性就比較嚴重。但如果因煙癮大,只偶爾偷了一次,就沒必要以盜竊罪來起訴,對其教育警告足夠了,連拘留都沒必要。
?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