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西藏商報》報道
案例
嚴某將假冒的軟中華香煙、精品雪域香煙等八類不同品種的香煙存放在夏某家中,并打電話通知夏某將香煙運送到指定地點銷售,結果被偵查人員查獲。偵查人員從夏某家中扣押未銷售的精品雪域香煙300條、軟中華140條、蓋中華75條、軟玉溪72條、藍軟芙蓉王92條、軟云煙11條、黃蓋芙蓉王23條、蘇煙5條。
經煙草公司營銷中心出具價格證明,證實精品雪域每條600元、軟中華每條650元、蓋中華每條420元、軟玉溪每條230元、藍軟芙蓉王每條600元、軟云煙每條230元、黃蓋芙蓉王每條230元、蘇煙每條500元,因此貨值金額達384580元人民幣。經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驗,所扣押的卷煙均屬偽劣卷煙。
據悉,嚴某曾因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被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此次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一案被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依法逮捕。
審理
嚴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提起公訴,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扣押物品清單、煙草公司營銷中心出具的價格證明、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檢驗報告、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偽劣卷煙照片及辨認照片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法院認為,嚴某無視國法,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為了謀取暴利,以假冒的卷煙充當真煙準備出售,但由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但貨值金額已達38458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規定,本案貨值金額已超1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應負刑事責任。
量刑
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產品質量管理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嚴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
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貨值金額20萬元確定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2年,在此基礎上金額每增加5000元增加1月,即在量刑起點上增加37個月,因此被告人嚴某的刑期應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被告人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確定其基準刑為5年1個月。在此基礎上考慮到被告人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但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偽劣卷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銷售,屬于犯罪未遂,應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得出宣告刑為37個月,酌情微調減1個月,最終確定宣告刑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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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