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福州新聞網報道 8月1日起,深受各界關注的福建省福州市的《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正式施行。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室等12類場所將全面禁煙。在禁煙區內吸煙將被處以最低20元、最高500元罰款。
12類公共場所禁煙
《條例》明確以下12類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
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
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
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場所;
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5類公共場所應設吸煙點
《條例》規定以下5類公共場所控制吸煙,但這些場所應設置固定吸煙點,在吸煙點以外的室內區域則禁止吸煙: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娛樂場所;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條例》同時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吸煙點,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設置明顯標識,放置盛放煙灰、煙蒂等的器具;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效果;遠(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禁煙區內吸煙最高罰500元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禁煙區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控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控煙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如果不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沒有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禁煙標識及舉報投訴方式,或在禁煙區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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