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記者獲悉,即日起,《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規定,市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最高可罰款200元;單位經營者和管理者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將面臨2萬元罰款。
禁煙場所吸煙最高可罰200元
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
《條例》規定,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當自覺聽從禁止吸煙和限制吸煙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的引導和勸阻;在其他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有權向相關控煙監管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
“12345”市長公開電話和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受理有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投訴舉報。控煙監管部門接到投訴,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立即改正,同時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未履行職責
單位經營者和管理者最高罰款2萬元
對于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條例》也規定了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做好控制吸煙的宣傳工作;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并保持標識的完整清晰,標識可以包括以下幾部分警示標語、違法吸煙的法律責任、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不在場所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規定,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并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對不聽勸阻者,報告相關控煙監管部門處理;不聽勸阻并擾亂公共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理;寫字樓、商住樓等禁止吸煙場所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責任人應當積極配合入駐單位完善并落實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加大巡查力度,落實勸阻和報告義務,積極營造無煙環境。
單位經營者和管理者違反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7月1日前,公眾可通過信函和傳真兩種方式將修改意見反饋至成都市司法局。信函寄至:高新區蜀錦路59號成都市司法局法規一處,郵編:610041;傳真發送至028-61885421。
請注意
這些場所禁止或限制吸煙
《條例》中規定,禁止吸煙場所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具體來看,指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設有兒童保護機構的綜合福利機構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體育場館、健身場所、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其中,舉辦大型活動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以下場所為限制吸煙場所:茶館、棋牌室、酒吧、咖啡廳、小餐飲店;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療、水會、足浴)等休閑服務場所。如果這些場所設置于商業綜合體內,則按照室內公共場所要求,禁止吸煙。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