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國家煙草專賣局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開展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守護成長”專項行動。作為卷煙零售戶,日常經營中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話題,也是零售戶的責任和義務。
心有“未保法”
眾所周知,吸煙有害健康。未成年人吸煙,對身體、身心健康危害更大。《煙草專賣法》總則明確規定,禁止中小學生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校周圍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修訂的《未成人年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通過看法律條文,可以得知,《煙草專賣法》自出臺頒布之日,就明確禁止中小學生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如果說,過去,執法部門對此條文,還缺乏必要的監管措施,條文未明確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那么,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就補齊了這個“短板”,讓執法部門有了處罰的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建議卷煙零售戶抽空學習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提高思想認識,不敢麻痹大意,任何時候,心中要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電子煙,做一名有公德、有責任、有愛心,有良心、更有法律意識的新時代卷煙零售戶。
店不在“禁區”
過去,由于歷史原因,不少學校、幼兒園周邊存在卷煙零售點,近來年,煙草行業通過清理整頓,逐步解決了這個問題,凈化了校園周邊環境,切實保護了未成年人健康。但也要看到,校園周圍還有暗藏的無證戶,有的辦證戶還想在校園周邊開店經營,打“擦邊球”,賺學生錢。究其原因,不外乎兩種:
一種是不知道法律規定,自認為開店賣煙,一手付款,一手給煙,合法合理,天經地義。另一種是明知有規定,“偏向虎山行”。當專賣執法人員進店檢查時,個別店主以“小學生不抽煙、幼兒園娃娃更不會抽煙”為由,無理取鬧,阻撓執法。等等這些都不是正當理由,且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
在此告誡:經營煙草本無錯,找對地方很重要。既然煙草專賣法有此規定,那么辦證戶就不要打校園周邊的主意。以前在校園周邊開店賣煙的零售戶,也不要強詞奪理,要自覺搬遷店址,如果在原址經營,就要退出卷煙經營業務,否則將成為清理對象。
標識要醒目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電子煙,既是法律規定,也是警示標識。時下,煙草部門在卷煙零售戶經營場所,都張貼警示標識,目的是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現實中,絕大部分店主能認識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電子煙”警示標識的重要性,但也有極少數零售客戶覺得,警示標識僅僅宣傳而已,沒有實際用處,常常是“執法人員今天貼,一月過后無覓處”。有的警示標識雖然存在,但被其他商品遮掩,起不到警示的作用。
筆者認為,“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既是警示標識,更像承諾書、軍令狀,目的用意明確,作用不可低估。這好比行軍打仗一樣,能否打贏是一回事,敢不敢立軍令狀,則是另一回事。為此建議廣大卷煙零售戶,要正確認識警示標志的目的和作用,要像珍惜煙草證一樣,愛護警示標志,使之成為經營場所“人人看得到,個個都遵守”的特有標志。
售煙看對象
禁止中小學生吸煙,首先就不能給中小學生售賣卷煙、電子煙。因此,零售戶在出售卷煙時,要看消費對象。如果能看出未成年人身份,就要及時拒絕他的購煙要求;無法識別是否為未成年人時,應當查驗其身份證。這里,有人會提出一個現實問題:如果未成年人進店,聲明給家里大人買煙,是賣還是不賣?回答肯定是不能賣。因為法律重事實,看行為,切莫聽信未成年人的話。
同行互監督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不是哪一個零售戶的事情,需要每個零售戶嚴格自律,相互監督,共同保護。首先,要從自身做起,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電子煙。其次,配合煙草、市場監管、教育、衛生等部門執法檢查。零售同行之間要相互監督,積極向相關部門反饋情況,確保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無卷煙零售點,零售戶無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電子煙的違法行為。
總而言之,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也是一個家庭的希望。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讓我們自覺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法規,齊心協力,共同筑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的“隔離墻”,盡到一名卷煙零售戶的社會責任。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