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寶雞中院發布了這樣一則案例:?
某天在陜西寶雞,李XX外出閑逛時,發現一家超市門口掛著“全場商品第二件半價”的促銷活動宣傳條幅。當李XX看到這條廣告后心里樂滋滋的,便想著買幾條香煙囤著,畢竟第二件半價,無論是自己吸還是送人,都是穩賺不賠的好事。李XX便毫不猶豫地買了兩條蘇煙(標價為450元/條)和兩條好貓煙(標價為230元/條),原本以為第二條煙會半價,可萬萬沒想到,總價竟然仍是1360元,也就是說第二條并不是按半價收費的!
于是李XX很是氣憤,當即和店家屈某某起了爭執,質問為何第二條香煙不是半價。但屈某某則表示,香煙不在第二件半價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面對此種情況,大多人都會換家店鋪購買,可萬萬沒想到,李XX直接支付了1360元,隨后出門就將屈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貨、退還貨款1360元,3倍賠償4080元。
一審法院經過審查后認為,屈某某作為經營者,為了促銷在其商店門頭醒目位置宣傳“全場商品第2件半價”,并未明確標注出李XX所購買的香煙等商品不參加該促銷活動,故存在欺騙顧客的情形。屈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二審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了屈某某的訴求。最終屈某某輸掉了官司,但值得一提的是,李XX在起訴的同時,也向當地市監局進行了實名舉報,也就是說,屈某某除了要退一賠三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看完這個案例后,許多零售戶朋友們和網友們議論紛紛,爭執不已,有為法院依法公平判決鼓掌的,有為經營者被判罰鳴不平的。但是,我們應該清楚地看待法院判決是依法進行的,該零售戶一審、二審敗訴咎由自取,自己該為含糊、虛假、打擦邊球、忽悠式促銷宣傳負責,吃了官司受了處罰,誰都怨不了,要怨只能怨自己。同時也給廣大零售戶很好的警示和思考,那就是在日經營中要想開展促銷活動,必須清楚表達,真實有效,并及時兌現承諾,否則就有可能引發不必要的官司,自己惹火上身。筆者認為這則案例應該給我們廣大同行如下幾點啟示:
首先,促銷廣告必須表達清楚,不存在歧義。
我國《價格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開展促銷活動的廣告宣傳必須表達清楚,不存在歧義,不要想當然認為這樣那樣的。例如不能用所謂的“通假字”、“音同意異字”、“諧音字”;不要用過度“夸張詞”、“模擬兩可詞”;不要“含糊語言”;不要侵犯別人的商標權等,以免引發歧義,引發糾紛甚至官司。
該案例中,屈某某錯誤認為大多顧客不會視卷煙是商品,因此通常情況下許多人在購買卷煙時,一般不會一次性購買多條卷煙。或許屈某某心里還打著小算盤,即使有顧客一次性購買多條卷煙,到時候會以顧客存在惡意,而非真實消費意愿為借口替自己狡辯。假若遇到的不是較真顧客,那么自己就沒啥事了。可不巧的是他遇上了一位較真而又懂法的顧客,惹上官司,能怨誰?雖然屈某某狡辯稱李XX存在異常消費,不算是消費者,但這個不是理由的理由最終并未被法院采納而被判罰。
其次,促銷活動要真實有效并及時兌現承諾。
屈某某雖然采取促銷活動,產生了一定吸引力和誘惑力,刺激顧客消費。但是他卻不能及時兌現促銷承諾。這就使得促銷活動失去真實性和有效性,換句話說帶有欺騙性。引起了顧客的憤怒和反感。如若有的顧客無所謂,則可能不買而已,但如果遇到像李XX如此較真的顧客,那么屈某某也只能自認倒霉,為自己不履行促銷廣告責任和義務而擔責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如果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屈某某辯解稱,李某某明顯存在惡意,因此不能算作是消費者,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屈某某的促銷廣告中應該包含卷煙在內的所有商品,購買兩件時第二件半價。李XX作為消費者在屈某某處購買第一件商品時不存在欺詐的行為,但在購買第二件商品時,并未享受到促銷廣告所宣傳的半價優惠,對此屈某某只在第二件商品時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故屈某某除退還煙款后,還應當額外賠償(450+230)×3=2040元。
也就是說,如果證實屈某某有欺詐行為,則無論其銷售商品的質量如何,屈某某都應當退一賠三。
再者,不屬于促銷活動商品必須明確標注清楚。
或許在屈某某心里想著,卷煙售價由卷煙公司規定統一價格零售,不屬于自己開展的促銷活動商品之列。實際上也確實有許多零售戶和網友認為,現在片區都煙草公司統一規定卷煙零售戶價格,不允許零售戶私自隨意降價或者提價。因此該促銷活動中明顯不能包括卷煙,都為屈某某鳴不平,似乎屈某某被罰冤枉得很。不過也有人認為即使卷煙不屬于促銷商品,應該明確標注出來,讓顧客知曉,尊重顧客的知情權。
這就如一些服裝店,在打折促銷時,明確劃分特價區和非特價區一樣,將特價商品擺放于特價區,而非特價商品放在非特價區。因為屈某某沒有表明促銷活動中卷煙除外,所以最終被法院依據《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罰,正常不過。
其實這個案例也是給我們廣大零售戶提了個醒:如今信息時代,零售戶在經營中適當開展促銷活動不僅重要而且必要,但是促銷活動必須真實有效,必須遵紀守法,對消費者負責,其實也是對經營者自己負責。否則如果因忽悠促銷引發官司,怨不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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