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將近20年的發展,國內電子煙產業終于2021年告別野蠻生長時代,正式迎來法制化監管。對從業者來說,最關心的是后監管時代,什么才能稱為電子煙,納入監管范圍的電子煙產品有哪些?
什么才能稱為電子煙?
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產生含煙堿(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不包括已納入卷煙管理的加熱卷煙。
11月30日,全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了《電子煙》強制國標項目征求意見稿中規定:
使用電子煙煙液的電子煙煙具和煙彈應具有封閉結構,防止人為填充。
電子煙是一種不應使產品呈現對未成年人有誘導性的特征風味。
電子煙最高霧化溫度不超過350°C。
霧化物中的煙堿(尼古丁)濃度不應高于20mg/g,煙堿總量不應高于200mg。
煙堿釋放量不應高于0.2 mg/puff。
另外,《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還規定,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產品不應標稱為電子煙并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標明“本產品不含有煙堿(尼古丁)成分”或“本產品不用于傳送煙堿(尼古丁)”。
納入監管范圍的電子煙產品有哪些?
12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召開的政策吹風會,就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問題作出回應。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劉培峰介紹說,納入監管范圍的產品包括電子煙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電子煙用煙堿等。
《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對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霧化物和煙液等作了說明。
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
煙具包括電子煙煙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的煙具,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裝置;
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產品登記清單等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
霧化物是指可被電子裝置全部或部分霧化為可吸入含煙堿氣溶膠的混合物及輔助物質;
煙液是指液體形態的霧化物。
附《電子煙》強制國標項目征求意見稿
對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煙液、電子煙煙具、
電子煙組件、煙彈、霧化劑、霧化物添加劑、
電子煙煙用材料、電子煙釋放物、釋放量
等11個術語作出的權威解釋。
電子煙 electronic cigarette——煙堿電子傳送系統,用于產生含煙堿的氣溶膠供人抽吸。注:不包括卷煙。
霧化物 e-vapor matter——可被電子裝置全部或部分霧化為可吸入含煙堿氣溶膠的混合物及輔助物質。
電子煙煙液 e-liquid——液體形態的霧化物。
電子煙煙具 electronic cigarette device——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電子煙組件 electronic cigarette module——組成電子煙一個獨立部分的部件或部件組合。
煙彈 cartridge——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
霧化劑 atomization agent——霧化物中可霧化為氣溶膠粒相物主體成分的物質。注:一般為甘油、丙二醇和水。
霧化物添加劑 additive in e-vapor matter——為改善品質、防止變質等功能需要而加入霧化物中的物質。
電子煙煙用材料 electronic cigarette material——制造電子煙所用材料。注:不包括霧化物。
電子煙釋放物 electronic cigarette emissions——抽吸電子煙產生的氣溶膠。
釋放量 emission amount——標準抽吸條件下電子煙釋放物中某種或某類物質的量。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