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2年5月,國內電子煙市場的監管政策及相關管理細則已經基本落地,而圍繞生產許可證、產品要求和出口流程及盒包裝、物流運輸等業內企業關注的出口政策細節也有了說法。
一、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業務及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的企業需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上述企業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申請許可證辦事須知》第一點規定: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需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業務及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的企業。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的,應當單獨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關于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核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點規定: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歸為三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產品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霧化物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用煙堿類),具體包括:
(一)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產品類)。
1.煙彈生產(內銷/出口);煙彈代加工;煙彈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2.電子煙煙具生產(內銷/出口);電子煙煙具代加工;電子煙煙具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3.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生產(內銷/出口);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代加工;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二)生產企業許可證(霧化物類)。
霧化物生產(內銷/出口)。
(三)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用煙堿類)。
電子煙用煙堿生產(內銷/出口)。
注:不管是內銷型生產企業還是出口型生產企業,凡是在國內從事電子煙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業務及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的電子煙相關企業必須依法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出口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注:出口電子煙產品的結構設計、成分、風味、包裝等,優先需要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如果出口目的地國家和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作為依據,應該符合國內的法規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三、電子煙產品在出口前,應當通過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對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情況進行書面承諾。
《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煙產品在出口前,應當通過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對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情況進行書面承諾。
注:一方面放寬對出口電子煙產品管理限制,背后的用意可以理解為鼓勵出口。另一方面,對生產廠家的經營活動設定一定的約束條件,可以保障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安全質量。
四、出口電子煙產品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無需開展技術審評
《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辦事須知》?第六點針對出口產品的規定:出口電子煙產品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無需開展技術審評,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的基礎信息;
2.產品包裝及外觀圖片;
3.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承諾書。
注:僅采取備案管理方式,而不用技術審評,極大簡化了出口電子煙產品的操作流程。
五、出口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要求,并標注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電子煙產品包裝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出口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要求,并標注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注:標注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出于防止黑廠(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違法電子煙產品銷往國外,同時有助于對產品進行追溯。
六、優化電子煙產品出口、電子煙產品代加工等工作流程
《關于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優化電子煙產品出口、電子煙產品代加工等工作流程,提高對從事出口業務的電子煙生產企業的服務水平。
七、香港機場作為國內電子煙出口主要中轉站的地位將逐步弱化,深圳機場有望替代
2022年4月30日起,香港《2021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禁止進口、推廣、制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禁令所稱另類吸煙產品涵蓋電子煙、加熱煙產品、草本煙及其配件。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0港元和監禁六個月。
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將另類吸煙產品進口香港,包括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或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從香港國際機場過境而期間沒有經過出入境檢查的人士所攜帶的物品、航空轉運貨物,及一直留在飛機或船上的過境物品,可獲豁免。而攜帶有關產品進入香港的旅客,不論產品的數量或是否供個人使用,均須向海關申報。
盡管該條例沒有明確禁止電子煙出口轉運服務的業務,但業內人士都明白以后的經轉香港機場出口運輸的手續會更加繁瑣,產生的成本也會有所增加。長此以往,香港機場作為國內電子煙出口主要中轉站的地位將逐步弱化,但并非沒有可替代方案。目前,深圳機場正加快電子煙企業產品白名單的建立,推動簡化電子煙產品出口運輸檢測流程,增加航空運輸力,為電子煙產品出口提供便利條件。
注:不是說以后不能經過香港機場轉運電子煙產品,而是手續會更繁瑣、費用也會更高,效率也會更慢。相反,如果在深圳機場直接運輸,手續不僅簡便,費用也相對較低,效率也更高。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