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煙草專賣局于2021年1月1日遵照《云南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規劃的指導意見》(云煙專〔2020〕69號)、《云南省玉溪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實施意見》(玉煙?!?020〕46號)文件要求,制定實施的《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澄煙?!?020〕10號,對于規范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許可的管理,整合有限的卷煙市場資源起到了綱舉目張的意義。原《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煙草制品零售戶的認可。但是,國家煙草專賣局自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明確要求除中小學校外,幼兒園周邊也不得設置卷煙零售點,以及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保護未成年免受煙侵害相關條文的施行工作,原《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與目前的《實施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不相適應,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為適應當前法治完善、改革發展、實踐管理的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合理布局規定》勢在必行。?
為配合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保護未成年免受煙侵害相關條文的施行工作,為適應社會新形勢的發展,澄江市煙草專賣局在原合理布局規定的基礎上,對不適應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為確保決策的公開、公平、公正,澄江市煙草專賣局采取抽樣調研的方式,深入基層進行調研,接受群眾的監督,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對該修訂案進行充分論證,使之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實用性。本報告以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為對象,通過對持證零售戶、工商戶及消費者開展實地走訪調查、電話調查等,力求澄江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修訂工作法理充足,措施更符合實際,更適應澄江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1.第一條 新增了依據的法律法規《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第七條 第(四)項,第1目,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內部,中小學校出入口、新增幼兒園出入口(包括供教職工、學生、一般人員等出入學校、幼兒園的所有進出口)實地測量為準,城區100米(含100米)內、集鎮及農村50米(含50米)內。其中:經營范圍涉及文體用品的無論是城區或集鎮及農村均為100米(含100米)內。
3.第七條 第(五)項,第5目, 新增汽車、摩托車車行、小吃店、 工藝品店、喪葬用品店、報刊亭、居家用品店、漁具用品店、各類品牌送水站(點)。
4.第八條 第(二)項,第1目,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的綜合性商(農)貿市場、新增城區、鄉鎮主要街道(包括:環城北路、環城東路、環城西路、環城南路、人民路、振興路、澄波路、仙湖路、鳳翔路、龍溪路、竹園路、梨花路、龍祥路、右所小街、海口街、九龍街、路居小街) , 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戶商鋪數量,每10戶設置一個零售點,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且零售點不得超過該市場內工商戶總數的10%;若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不足10戶,且無零售點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臨街鋪面按距離限制標準。
5.第八條 第(三)項,不在小區域總量限制和總量+距離限制范圍外的零售點,新增除主要街道以外、其余街道和與主街道連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及門牌為附號的均為一般街道,一般街道實行距離限制。兩個零售點的距離以煙草專賣局實地核查、現場測量結果為準,不低于50米(含50米)。
6.第十條 對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持有當地民政、殘聯、社區、街道(鎮)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刪除“不受小區域總量限制、總量+距離限制和距離限制,”改成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辦理,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顧政策,且為本人親自經營并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中小學校周邊除外),后續監管過程中若發現不是本人經營的,發證機關可以依職權注銷并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予以警告。
澄江市煙草專賣局《規定》的重新修訂與設定,是為更好的適應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市場導向、便民服務、分類實施、尊重歷史的原則。本次合理布局修訂,始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煙草專賣局及零售戶各方緊緊圍繞國家法律、澄江市卷煙零售經營管理現狀和今后發展趨勢進行了公平合理的質詢,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