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麗水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麗政發〔2002〕136號)于2002年8月21日印發,實施之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眾對健康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強,原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控制吸煙工作的需要,與城市的文明程度仍有一定差距。因此,為適應新形勢和控煙工作的需要,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切實加強控煙工作,保障公眾健康,提高我市整體文明水平,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結合我市實際,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起草了《麗水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修訂稿)》(以下簡稱《規定》(修訂稿))。
二、主要目標
通過在全市范圍認真貫徹執行該《規定》,持續加大禁煙宣傳引導、監督管理,使全社會逐漸形成公共場所不吸煙的良好習慣,最終到達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各類因二手煙導致的疾病大幅下降,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明顯改善,城市健康水平、文明水平大幅提升,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標。
三、起草依據
2020年《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1年《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0年《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和2020年《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廳字〔2013〕19 號)、《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廳字〔2016〕第32號)、《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國發〔2019〕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健康浙江行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9〕29號)、《健康麗水2030行動綱要》(麗委發〔2017〕24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健康麗水行動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20〕24號)等文件。
四、新修訂《規定》明確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規定》明確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走廊等室內公共區域及婦幼保健院、兒童福利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等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院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等教學活動場所及托兒所、幼兒園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務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賓館、影劇院、網吧、歌舞廳、理發店、美容店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公共汽車、火車、長途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廳、候車室;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各類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體育館、游泳館等公共健身場所及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七)郵電、金融機構、商場(店)、書店等營業場所;
(八)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大型企業等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室內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五、新《規定》明確公共場所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三)配備專(兼)職控煙監督員,對禁止吸煙場所進行監督管理,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新修訂《規定》明確公民維護個人健康的權利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任何個人都有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經營或管理者對吸煙者進行勸阻或者勸離;
(三)監督公共場所所屬單位落實禁止吸煙制度;
(四)向衛生健康、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七、新修訂《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
衛生健康、教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文廣旅體、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相關工作。
八、新修訂《規定》的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機構:市衛生健康委
聯系電話:0578—209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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