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融安縣長安鎮的零售戶李女士看到有不少人在微信、抖音等平臺發布商品廣告,擴大商品銷售渠道。她覺得這個宣傳方式很不錯,于是就向當地煙草專賣局咨詢,能否通過微信、抖音等平臺銷售煙草制品?當地煙草專賣局市管員知道后,耐心地對李女士進行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普及。
【分析】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p>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p>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通告》規定:“禁止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等煙草專賣品;禁止為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行為?!?/p>
綜上所述,李女士不能通過微信、抖音等網絡平臺銷售煙草制品。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