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某是一名貨車駕駛員,前段時間他在廣東送貨時,接到了廣東汕頭市運往江蘇蘇州市的一筆訂單。陳某在驗貨時發現,該批貨物有較明顯的卷煙味道,但為了賺取高額的運費,他并未開箱查看貨物,抱著僥幸心理將貨物運至蘇州市。貨車途經蘇州市相城區時,被當地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查獲。專賣執法人員以“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為由,對當事人陳某作出了行政處罰。而陳某認為,被查獲的卷煙并不屬于他本人,自己只是為他人運輸卷煙,不應受到處罰。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在該案中,該批卷煙的貨主構成無證運輸的違法行為,陳某在裝運該批貨物的過程中,已經發現所運輸的是卷煙,但其未開箱驗視,明知是煙草專賣品仍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