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頂山葉縣人民檢察院2021年1月5發布案件信息,被告人盧某某、龔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書!
被告人盧某某,男,197*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無業,戶籍所在地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縣**鎮***村*組**號。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龔某某,男,198*年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葉縣**鄉***組。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葉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初,金某旺(已判決)在葉縣保安鎮王某甲村附近的山坡處挖洞安放卷煙器械,后金某旺召集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馬某某(以上均已判決)、顧某某(在逃)及被告人龔某某等人在該制假窩點參與制假活動。2019年5月31日該制假窩點被葉縣煙草部門巡邏人員發現,該制假窩點的工作人員迅速將現場的制假原材料和生產出來的成品煙條點燃后,并把卷煙機器和發電機組轉移。
2019年7月初,金某旺將在葉縣保安鎮王某甲村附近山坡的制假窩點轉移出來的卷煙機和發電機等器械,轉移到葉縣夏李鄉大墳溝村西南被告人楊某某承包的山地,建立假煙生產窩點。并組織王某乙、董某某、馬某某等人在該制假窩點從事制假活動。期間,金某旺雇傭被告人盧某某及尹某某(另案處理)在以上兩個假煙窩點開煙機生產假煙。
2019年7月15日,該假冒卷煙生產窩點被葉縣煙草局查獲。扣押涉案車輛兩輛(車牌照為車牌DK***7、豫D8***7)。現場查獲YJ14-22型卷煙機一臺(套)、醋纖濾嘴棒45件、煙絲106包、散支黃金葉(硬紅旗渠)54箱、盤紙32盤、水松紙35盤及白乳膠一桶。經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制假物品總價值共計1100891元。后經查,在金某旺開設假煙窩點期間從張某某(已判決)處購買生產假煙用的濾嘴棒共計200箱(每箱15000支)。經鑒定,涉案濾嘴棒共價值人民幣108357元。
案發后,被告人龔某某于2020年3月5日主動到葉縣公安機關投案。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龔某某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龔某某案發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人盧某某、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