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煙的監管:
“未保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盡管這個表述很簡短,但這是修訂后的“未保法”第一次提到煙時就明確將電子煙包含在內,對未成年人遠離電子煙傷害的意義是十分重大的。這是電子煙問題第一次被寫入全國性的法律文本。同時,基于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的條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也包含了對電子煙的管制,這也是第一次以全國性法律的形式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
“未保法”不僅從煙草種類做出定義,接下來,還從煙草營銷行為,再到禁止吸煙場所,“未保法”都對未成年人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
?二、銷售及禁煙場所:
“未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未保法”這樣規定,不僅有助于限制學校周邊設置售煙網點,也意味著要在學校和幼兒園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全面禁煙。可以說,“未保法”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是相當大的了,“未保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立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那么,違反“未保法”,將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三、法律責任:
“未保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保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