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常對零售戶的儲物間、倉儲室等場所進行日常檢查,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對此有執法檢查權嗎?今天讓我們共同學習一起行政訴訟案例,分析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對儲物間、倉儲室等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的正當與否,并進一步拓展有關“搜查權”的法律規定,從而更好地規范執法檢查行為。
案情簡介:
A食品商行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為劉某。2016年4月6日,劉某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許可范圍為卷煙零售、雪茄煙零售,經營場所為B縣C街道D路83號,供貨單位為L縣煙草公司。
4月14日,L縣煙草專賣局檢查時發現,劉某涉嫌存在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對劉某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決定對劉某32種共計269條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4月18日,L縣煙草專賣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通知書,告知劉某將先行登記保存的卷煙送交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鑒定,檢測時間為30日。劉某在該處理通知書上簽字、捺印。
4月28日,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作出鑒別檢驗報告,鑒別檢驗結論為1條中華(軟)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其他32個品種268條為真品卷煙。同日,L縣煙草專賣局將檢測結果告知劉某,劉某簽字確認并表示無異議。后劉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原告理由:
2016年4月14日,L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未出示搜查證,強制進入住宅進行檢查,作出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行為違法。
法院觀點:
2016年4月5日,劉某簽署的《卷煙經營場所勘查表》中的經營場所平面圖明確顯示,涉案卷煙存放地點系儲物間以及明確記載劉某承諾經營場所、倉儲場所等均接受、配合監督檢查。
L縣煙草專賣局對劉某所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中,劉某亦確認涉案卷煙存放于經營場所及儲物間;L縣煙草專賣局提供的現場執法錄像能夠清晰反映,劉某在涉案執法檢查中引導、配合被L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到其儲藏卷煙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
最后,因劉某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來源:(2016)浙08行終102號行政判決書)
案件啟示: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可以對零售戶的儲物間進行執法檢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若當事人在申請煙草零售許可證時,《卷煙經營場所勘查表》中的經營場所平面圖明確顯示卷煙存放地點包括儲物間,以及明確記載了當事人承諾經營場所、倉儲間等場所接受、配合監督檢查時,那么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可以對儲物間等場所進行檢查。否則,執法人員則無權對當事人的上述場所進行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搜查的主體應當由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并且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