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中收錄的《北洋政府財政部檔案》中,記錄了1915年公賣籌備初期,幾封財政部、外交部為沈陽日商三林東亞公司抗交煙酒稅交涉案的電文,詳細記錄了沈陽日商三林、東亞公司抗交煙酒稅的往事。
財政部咨(8月14日)
為咨行事:據奉天財政廳廳長、煙酒公賣籌備處會電稱,奉省英美煙公司運售煙卷,經議定照章完稅,因日商三林、東亞等公司狡抗,英、美亦復觀望,經抄案函鈞部前雜稅整理處在案。又日商開設燒鍋,往往藉口附屬地運酒不稅,迭經交涉,迄未就落,與公賣前途,大有關系,應請在協議雜居納稅案內,設法維持,以免阻礙等情前來。查英美煙公司運售煙卷既經議定照章完稅,日商自不能獨異,致為該公司藉口。且此次中日條約既有服從課稅之規定,尤應查照定章,一律納稅,方昭公允。至鐵路附屬地,從前雖有特別情形,現在既許日人南滿雜居,設雜居于內地之日人所辦燒鍋之業愿納酒稅,雜居于附屬地之日人不納酒稅,同是日本人,而辦理兩歧,亦非公平之道。以上兩事請于與日使接洽課稅時,另文聲明,請其承認。庶將來于辦理煙酒兩稅及公賣事宜,方能得中外一律之道。相應咨請貴部查照辦理,并希見復可也。此咨
外交部
中華民國四年八月十四日
9月6日,財政部再次致電外交部,過問此事。
為咨此事:查日商三林、東亞兩公司在奉天開設紙煙制造廠延不納稅一案,前于八月十四日曾咨請貴部與日使聲明,請其承認照章納稅在案。查此案之關鍵,第一須以條約為據;第二須以成例為憑照。馬關條約本允日本人民在通商埠內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唯曾經聲明,應納稅餉,另訂公立文憑,互換遵守。該文憑第三款即載日本政府允準中國政府任便酌量課機器制造貨物稅餉,但其稅餉不得比中國臣民加多,或有殊異等語。是機器制造貨物應課稅項于約章上已有明白規定,毫無疑義。此以條約言之,三林、東亞公司不能不納稅之理由也。奉天紙煙公司除日本三林、東亞兩公司以外,原有英美煙公司。其納稅辦法曾經議定每百斤抽稅四錢五分,不得援不再重征之例,遵行已久。嗣又議改為值百抽五,全免稅厘,而該公司以為不便,最后于宣統三年八月議定納稅辦法八條,又續訂四條。其大要由奉運至三省商埠,在出廠時每百斤一次納稅銀一兩,運至東三省以外,每百斤完稅四錢五分,亦經英使承認轉飭遵辦。日本三林、東亞兩公司與英美煙公司事同一律,未便歧異。此以成例言之,三林、東亞公司不能不納稅之理由也。乃該公司開辦伊始,即由奉天交涉司與日領接洽請其轉飭照辦。始則以未奉政府訓令為辭,繼則以英美煙公司因每百斤四錢五分與值百抽五兩議爭執未定,有所藉口。現在英美煙公司納稅辦法八條及續訂四條議定已久,日本三林、東亞兩公司自應仿照辦理,以昭公允。茲由本部向稅務處咨取原訂辦法八條,并向奉天財政廳電查續訂辦法四條,貴部照會日本公使請其承認仿照辦理,飭行奉天日本領事轉飭三林、東亞兩公司一體遵行。是為至盼,并希見復可也。此咨
外交部
附英美煙公司原訂納稅辦法八條,續訂四條,并單照式。(八條與單照式原缺)
中華民國四年九月四日
附四條
一、英美煙草公司納稅須繳足色現寶銀兩。
二、該公司所造煙草,在奉天省城內外銷售者,亦應納稅領照。
三、嗣后該公司出運煙草,可徑赴省城稅捐局報明,由局派員查驗,稅款即按次解繳稅局,專照亦即由稅局直接發給,以期簡捷。
四、該公司除制造廠外,尚有棧房二處。一在城外,一在城內,專為存儲已稅煙草而設,此后準其隨便搬運,不加禁止。但須將件數開一清單,蓋用公司戳記,令搬運人收執,以備稅局查驗。惟不得運回制造廠,以免與未稅煙草兩相牽混。
經財政部兩次致電外交部與日本領事交涉抗稅一事,但終未得到答復,于是11月3日財政部再次致電外交部。
為咨行事:查日商三林、東亞兩公司在奉天開設紙煙制造廠延不納稅一案,經本部于八月十四日咨請貴部與日使聲明,請其承認照章納稅。嗣并檢齊英美煙公司原訂納稅辦法八條,又續訂四條及起運單照格式,于九月六日一并咨請貴部照會日本公使,請其承認仿照辦理,迄今未據咨復,未知已否與日使接洽,相應咨請貴部將辦理情形查明見復,以便轉咨該省遵照可也。此咨
外交部
中華民國四年十一月三日
11月11日,外交部以四年商字第八○一號和京戊字第五九○八號回電答復。
外交部為咨復事:準本月四日咨開:查日商三林、東亞兩公司在奉天開設紙煙制造廠延不納稅一案,迭經咨請照會日使,請其承認照章納稅,希將辦理情形查復。等因。查此事前準八月十四及九月六日兩次來咨,當以奉省紙煙納稅辦法,既由英美煙公司認定在前,日商事同一律,自未可聽其藉詞延抗。應先由特派奉天交涉員就近與日領商辦,請其轉飭三林、東亞兩公司照英美公司成例,一體遵行。當經飭行該特派員遵照辦理在案。究竟交涉情形如何,現尚未據呈復到部。除再飭催呈報再行核復外,準咨前因,相應先行咨復貴部查照。此咨
財政總長
外交總長陸徵祥
中華民國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事直到11月20日也未能得到日本領事館的準確答復,于是外交部再次以四年商字第八二三號和京戊字第六三一一號致電財政部。
外交部為咨復事:案查日商三林、東亞兩公司在奉省開設紙煙制造廠延不納稅一案,迭經本部飭知奉天交涉員就近與日領商辦,并先行咨復貴部在案。茲準該交涉員詳稱,此案交涉,歷經數載。前奉鈞飭,遵即照會日領。嗣與會晤提及,亦允查案后再行商辦,一佚得復,再行詳報等因前來。除佚該交涉員續詳到部再行咨達外,相應咨復貴部查照可也。此咨
財政總長
外交總長陸徵祥
中華民國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可見,當時的國力衰弱,僅此等抗稅小事,政府也無力強行解繳。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