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是法律關系中判斷當事人主觀意識存在“過失”的兩種基準類型。同一件事情,雖都稱之為“過失”,卻在公正、嚴謹的法律面前有著不同的處理結果。這兩種心理態度:疏忽大意而為之——輕;過于自信而為之——重。
日常生活中,大家習慣于把“疏忽大意”掛在嘴邊。安全生產違章作業了,解釋為“趕進度,大意了”;上下班未隨手切斷火、電源,解釋為“太忙了,忘記了”……大到一個社會交通、企業生產,小到一個家庭吃穿住行,當危險事故發生時,萬般解釋慣用一句“總之我不是故意的”,來尋求責備人的理解和原諒。
可究竟我們是不是當真如此的“沒頭腦”,答案不言而喻。隨著近兩年全國安全事故頻發的經驗教訓總結、行業系統從上到小關于安全生產的教育學習、崗位安全標準化的貫徹執行,我們早已對身邊尤其是工作中的常規危險源具有了可預見性。在現今,如果將自己仍置于不安全因素中,我想更多的原因,應為心理上僥幸和輕信的“過于自信”。
莫讓“疏忽大意”成為“過于自信”的借口,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具體到專賣執法安全防范,道理尤為如此:充分預見可能發生的一切突發狀況,重視且端正心理態度。
日常巡查中不可“過于自信”。針對被執法對象不配合等抗法現象,需提前檢查并配齊交通工具(執法車輛等)、通訊設備(電話、對講機、手機等)、辦案工具(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做好執法安全基礎。
案件調查不可“過于自信”。針對生產場所、運輸環節、存儲窩點周圍的不同環境,需做好相應的調查取證方案和應急突發事件工作預案,重特大案件時商請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介入,確保執法安全到位。
人員盤查不可“過于自信”,針對嫌疑人涉案次數、性質大小、思想狀況等內外因素,需做好看守風險規避、樹立詢問警惕意識,強化執法安全保障。
例上“三查”的“三不可”,是一種安全思維認識的轉變,意識樹立了行動注意了,風險就降低了。莫讓“疏忽大意”成為“過于自信”的借口,也莫讓“過于自信”成為安全的隱形危險推手?!笆韬龃笠狻辈粦?#xff0c;“過于自信”亦更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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