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2012年5月31日是世界衛生組織發起的第25個世界無煙日,本次世界無煙日主題是“煙草業干擾控煙”,口號是“生命與煙草的對抗”。從中可以看出,世界衛生組織對煙草行業干擾控煙,導致控煙進程緩慢表示強烈地不滿。世界無煙日也同樣推動著中國的控煙浪潮一波一波地高漲。從衛生部部長陳竺痛陳控煙進程遲緩,到“煙草院士之爭”,再到廣電總局發文要求嚴控吸煙鏡頭,全國控煙浪潮此起彼伏。一時間,要求控煙、廢除煙草專賣法的呼聲再次高漲。
很多人習慣于否定舊制度,卻在建立新制度方面緘默不語,習慣于推翻“舊社會”,卻沒有認真思考過如何建立“新社會”,更難以抱著建設性的思維去建立“新社會”。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轟動一時,并由此廢除了實行20余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但在收容遣送制度廢止之后,一些大型城市的流浪乞討現象劇增,違法犯罪率亦呈明顯上升趨勢,社會治安面臨嚴峻挑戰。后期有關部門的調研也證明我們的注意力都放在廢除舊制度上,而并沒有將更多精力放在新制度的重建上來。政府迫于各界壓力,倉促出臺的替代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不夠完善,漏洞頗多,根本無法替代舊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的基本功能。再有,近日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將全面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并將進一步推進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聲音一落,要求廢除勞動制度的呼聲瞬間高漲。誠然,我國勞動教養制度雖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產物,但事實上又成為我國刑事制裁的補充措施。在遏制一批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但又不構成犯罪的人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說,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因此,我們在對待舊的制度不能抱著全盤否定的態度,即便是全盤否定,也要從舊的制度中汲取相關的經驗教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是我國實行煙草專賣的基本法律依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卷煙零售市場的不斷轉變和發展,《煙草專賣法》針對許多新情況、新形勢和新問題無法做出合理的解釋,特別是在履行執法程序,相關條款適用等方面也存在著諸多問題。
從立法層面看,《煙草專賣法》從1992年實施至今的這段時期,正是我國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實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經濟體制轉軌最為劇烈的時期,許多同期頒行的法律法規紛紛廢止或修訂,唯有《煙草專賣法》保持了相對穩定。而這種經濟環境急劇變化而管理體制相對穩定之間動與靜的矛盾,就逐步造成了煙草專賣法的部分條款與現行經濟體制和法制環境不適應、有的內容需要補充完善等現實問題。
而從執法層面上看,由于行業管理控制還不夠到位,致使煙草執法中產生了一些矛盾和問題,影響了煙草專賣法的有效執行。部分地方的政策和做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與煙草專賣法相抵觸的情況,比如超越權限設立行政處罰,違反法律規定加大處罰的幅度等;地方保護主義還不同程度存在,影響專賣執法,比如有的地方對卷煙流通采取封鎖和抵制,用行政手段干預煙葉生產收購等。
《煙草專賣法》有其跟不上時代和形式發展的一面,但我們不能對其全面否定,它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確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尤其在煙草行業面臨控煙、禁煙等嚴峻形勢的今天,繼續實行煙草專賣管理體制對于實現“兩個至上”,確保“三個滿意”,維護煙草行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更是具有積極的意義。而針對《煙草專賣法》的弊端,我們要在充分采納以往優秀做法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合理的修改與創新,做到去其精華,去其糟粕。
2009年8月27日,國家對《煙草專賣法》的修訂為煙草行業體制機制改革指明了大方向。《煙草專賣法》的修訂,主要是調整與國家新的法律規定沖突的部分規定內容,不影響國家繼續實行煙草專賣制度,對我們現在行業的生產經營秩序也不受影響。《煙草專賣法》的修訂,絕不是簡單條文的變化、文詞的變更,它是主動應對各種挑戰的一個關鍵步驟,對于實現煙草專賣法律同國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統一、解決程序合法與合理、鞏固和完善國家煙草專賣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空談誤國,實干興邦。大到國家大政方針,小到日常工作的每一項措施,我們不應該盲目批判,全盤否應,做單純的“口舌之爭”,而應該以建設性地態度推進新制度的建立,用實實在在的推動國家的進步,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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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