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目前,私家車在工作時間使用已經成為相對較為普遍的一個現象。在煙草行業企業,私家車廣泛用于干部職工上下班、客戶經理走市場、專賣稽查人員辦案件等情況。私家車在工作時間使用,一旦發生交通意外,煙草行業企業是否要承擔責任?
一、私車工作時間使用,企業不應當承擔責任
私車在工作時間使用,表現為某人因為需要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而使用個人車輛,使用個人車輛的原因是工作任務,看似屬于“私車公用”。但實際上,工作時間使用私家車輛仍然屬于個人的行為,與完成工作任務沒有必然的聯系,企業也不能因此而承擔責任。
首先,工作時間使用個人車輛無法準確判定用途。工作時間使用私家車輛,可能是因為個人車主為提高工作效率而使用,也有可能是因為個人車主辦理個人事務而使用。即便是對工作時間職工外出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登記,也無法準確判定職工外出后具體從事的活動。如果一概將個人車輛外出活動均判定為用于工作用途,將涉及公平誠信方面的法律問題,需要補強證據證明。
其次,因為工作用途使用個人車輛不是企業行為。個人車輛在工作時間使用,即便明確了用途屬于上下班、市場走訪、案件辦理等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其本質仍然是個人基于交通便捷性的考慮,不是企業的要求。從法律意義上說,職工實現上述目的,不是只有使用個人車輛唯一選擇,在有多種選擇的情況下,個人車主選擇了自有車輛出行,屬于個人車主的個人行為,不是企業行為。如果職工在工作行為中將使用個人車輛的情況向上級負責人報備后,是否屬于企業行為呢?仍然不是!企業行為是以企業名義做出或者授權做出的一種行為,其應當是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使用個人車輛成為企業行為的要因,應當是企業與個人車主訂立書面協議,明確了有關責權利關系,不能采取非要式合同。
再次,個人非職務行為的責任主體不是企業。《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企業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因執行工作任務”,比如走訪客戶過程中因客戶經理操作不慎造成客戶財產損失,辦理案件中因專賣稽查人員工作簡單粗暴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屬于“執行工作任務”。使用車輛的行為如果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應當僅針對專職駕駛員而言。換言之,個人車主使用個人車輛造成的責任,不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其責任不應當由企業承擔。
二、企業應當加強對私家車工作時間使用的保護
工作時間使用私家車輛確實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從維護企業和諧的角度,也不能因為企業不承擔責任而視而不見、放任不管。
一是加強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因使用機動車輛產生責任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種: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自身質量缺陷或未及時檢修;因第三方原因導致機動車造成人身財產損傷。由于個人車輛的所有人不是企業,企業沒有權利、沒有義務對個人車輛進行檢修,而由于第三方原因導致個人車輛產生的次生傷害,其構成原因復雜,但大多也和交通法規相關。因此,企業定期對個人車主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增強個人車主駕駛機動車輛的守法意識,吸取交通安全事故的案例教訓,是減少機動車輛造成損害的有效途徑之一。同時,應當引導個人車主增加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額度,以應對個人車輛駕駛不當導致第三人傷害的責任補償。
二是提高職工從事公務活動的保險額度。從財經管理角度看,行業企業目前無法對職工個人進行人身保險,職工在外發生意外的保障,主要由工傷保險承擔。為保障職工利益,可以廣泛采用“雇主責任險”方式。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險種,不屬于人身保險,其理賠內容包括工傷范圍內的意外以及勞動合同約定應當予以的賠償。根據實際案例,雇主責任險可以拓展到工作之外、不包含保險除外條件、任何時間產生的意外行為。如果行業企業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并且給予了較高額度的賠償條款,是應對意外的一種有力保障措施。
三是嘗試推行“私車公用”模式程序化。針對部分客戶經理及專賣稽查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利用個人自有車輛辦理工作事務,如果要求企業為其使用個人車輛提供保障的,可以嘗試使用“車輛租賃、定向使用”方式。即以書面協議確認在個人車輛確實用于工作的情形下,規定車輛保險費用的繳納主體及各險種額度、車輛檢修的時限要求及檢修責任主體、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分擔原則等內容。之所以要明確書面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關系,是因為非要式合同不能代表企業行為,而且,“私車公用”涉及個人車輛責任歸結于企業這一關鍵節點的認定、個人過錯行為責任承擔轉化的情形等,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固化。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