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煙草行業和廣告法的朋友都知道,在我國的現行《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各方面途徑發布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面對這種情況,很多網友質疑:中國那么多卷煙產品的包裝盒大多以地名標注,那么此種情況是否也應該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呢?對此,筆者認為,此種情況,適用的是商標法而不是廣告法,因為兩者的調整對象不一樣。
商標法和廣告法的調整對象不一樣
要了解相關問題,我們就要先了解何為廣告。根據我國現行《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我國的“商業廣告活動”指的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活動”。
簡而言之,你在電視上、報紙上、新媒體(公眾號和短視頻)、視頻平臺等等方面看到的“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地商品或者服務”內容,均屬于廣告。看看你的程序彈窗就知道了。但必須要知道的是,煙草行業是不允許發布任何類型的廣告的,這點你是要注意的。
而商標則不然。簡而言之,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如果沒有商標的話,你在去買香煙的時候就只能說“我要這個”,“我要那個了”。而像煙盒上的地名,就屬于商標。
地名商標的相關問題
有的人可能會問了,隨隨便便用地名做商標可以嗎?這就涉及到了地名做商標的問題。
這就涉及到了《商標法》第十條二款的規定。該條后半段明確規定:“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我國的煙草文化特別是民間煙草文化源遠流長,民間有“紅白喜事送煙酒糖茶”的習慣,按老百姓的語言來說,這是“客情”。而對于某些香煙品牌來說,作為商標使用的地名早已經超出原有地名的含義。比如某款知名香煙,由于在上世紀50年代的時候,人們涌向山上的白塔將其改為紅塔。此煙也由之前的“白”改為了紅。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就可以看出,此商標的應用已經超越了原有地名的含義。
總結:?綜上所述,煙盒上的地名不屬于廣告法規范的范疇,理由如下:1、煙盒上的地名起的是“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是起廣告作用;2、煙盒上的地名已經超越了原有地名的含義而可以作為商標來使用。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