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煙草專賣制度始于1983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煙草專賣條例》并從同年1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這一條例的實施標志著中國煙草專賣制度的正式確立。到了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從而形成了更為完善的煙草專賣體系,標志著煙草制品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為專賣品,任何經營單位或個人經營煙草制品均需要經過相關的申請與審批。
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從而更加明確的規定煙草專賣品的零售許可制度。
煙草專賣品的合法主體是經申請且通過審批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時間內通過指定的批發企業進行購進后在店鋪中進行零售,這是合法且合規的銷售經營狀態。同時也規定了違法經營后的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事實上,法律的制定總是滯后于社會發展的,距離最近的法律修改也八年有余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法律條文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亟待進行法律條文的修改。現實中遇到過一戶零售戶因違法經營被煙草專賣局取消經營資格,因為當時家中還有大量的卷煙尚未出售,該零售戶就繼續放在自己店中進行銷售。煙草專賣局進行市場檢查時又以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為由,將家中卷煙進行清點,其中大部分是該戶自己之前訂購的卷煙,少量無碼段及其他戶的卷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情況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因此該案件因涉案金額超過了5萬元,改零售戶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繼續偵辦,該戶也被羈押至公安機關。
筆者思考,根據教育為主,懲治為輔的刑罰理論,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該戶之前訂購卷煙的所有權已經歸屬于該戶,但是煙草又屬于專營專賣品,該戶被取消經營資格后,已經沒有經營卷煙的資格,店鋪中之前的卷煙便無法正常在市場上流通。現在并沒有一套完善的程序來處理被取消經營資格后卷煙,不能繼續銷售,勢必會造成卷煙零售戶資金上的損失,實際上也只能進行出售,此時該戶的行為就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筆者認為對于該零售戶來說是顯失公平的,也是背離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罪行法定原則。
因此筆者建議,一是在被零售戶在取消經營資格后可以與當地煙草公司進行達成協議或協商,以批發的價格將卷煙進行再次回收,這樣做首先可以防止卷煙的外流,其次可以保護卷煙零售戶的資金安全,最后可以使卷煙進行正常的流通。二是在非法經營卷煙入刑時建議將卷煙進行來源區分,分為之前訂購歸屬于自己的、非法收購的、無法區分來源的,在案件偵辦落實金額的時候將零售戶之前訂購歸屬于自己的那部分進行剔除,切實保證零售戶的合法權益。
被取消煙草專賣品零售許可證后尚未銷售的卷煙該如何處理,這是時代發展帶來的問題,也是法律程序的缺失,更是亟待需要解決的問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