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草在線據《法制晚報》報道??? 以往在會議室、公共衛生間、辦公室甚至室內吸煙區噴云吐霧的場景可能將會一去不復返,《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由北京市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起草完成,提交法制辦審查,4月11日起到4月30日在首都之窗網站向市民征求意見。
??? 按照意見稿規定,以后北京市的室內公共空間將全面禁止吸煙。11日上午,記者獲悉,該條例草案在充分征集市民意見后,或可在調整后公布實施。
??? 禁煙場所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減少煙草煙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權益,創造健康無煙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三條? 控制吸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公共治理、全民參與、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下列室外場所的相關區域禁止吸煙:
(一)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的區域;
(二)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三)體育場、運動健身場所的訓練及比賽區和座席區;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區域。
下列場所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風景名勝區、公園、游樂園等休閑娛樂場所;
(三)火車、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臺、等候區。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行政區域內臨時設置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室外劃定吸煙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吸煙區標志和引導標志;
(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四)配置煙灰缸(盒)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牌。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營造有利于控制吸煙工作的環境,切實落實控制吸煙目標,鞏固和擴大控制吸煙效果;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及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統一有效與控制吸煙監督管理職能相適應的工作體系,加強控制吸煙執法監督能力建設;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表彰獎勵在控制吸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規范全市煙草銷售管理,逐步減少煙草專賣銷售網點。
單位控煙責任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創建有利于不吸煙和戒煙的環境和條件;
(三)有效保護不吸煙者免受二手煙侵害;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
(六)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控煙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控煙檢查。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設立禁煙檢查員,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并留存相關記錄,建立相關檔案;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
(四)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確保該場所或區域沒有煙蒂等明顯吸煙痕跡;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要求其離開或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六)逐步安裝能夠有效監控吸煙行為或監測煙草煙霧的設備設施,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監督舉報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吸煙違法行為舉報投訴電話。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管理職責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實名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禁止吸煙場所經營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責任、其他單位落實控制吸煙責任情況的,有權進入場所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取得場所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協助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
(二)向該場所經營管理者投訴,要求該場所經營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
(三)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管理者,并留存和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
鼓勵控制吸煙協會等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政府應當對其提供必要的鼓勵與支持。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務或者政府購買等方式。
禁煙細則
第十八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制定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警示標志制作標準。鼓勵單位和個人設計制作形式多樣的禁止吸煙宣傳品。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戒煙咨詢服務。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治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市政府設立戒煙服務專項經費,保障戒煙服務的需求。
第二十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志;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嚴禁在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的內部及出入口處周邊100米內設置煙草制品銷售網點。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二)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銷售煙草制品;
(三)各種形式的煙草促銷活動;
(四)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第二十二條? 在各類公務和公共活動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與煙草制品,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制品、煙具。
條例罰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已劃定的吸煙區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的吸煙者進行勸阻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煙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
吸煙:是指擁有或支配點燃的煙草制品,而不論是否實際吸入或呼出煙霧。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并且側面有兩面以上環繞的任何空間,包括電梯、走廊、樓梯間、衛生間等。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提供購物、餐飲、住宿、醫療衛生、教育培訓、休閑娛樂、健身等服務的場所。
工作場所: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室內工作場所。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用于運載公眾的任何飛行器、輪船和車輛。
煙具:是指盛裝煙頭、煙灰等與吸食煙草制品有關物品的容器。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