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新煙草》報道
【案例】
2011年10月,零售商戶老陸的朋友賈某向其借了35500元錢,說是外出做生意用,不料賈某從此下落不明,杳無音訊。賈某在家留有財產,老陸多次向賈某妻子要錢,但賈某妻子卻說不知道有借款之事,賈某這幾年也沒有和家人聯系過。借款人賈某都“失蹤”了,老陸該如何要回這筆錢呢?
【分析】
在借款人失蹤的情況下,老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筆錢。
首先,老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賈某失蹤。“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時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4條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在本案中,老陸作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賈某為失蹤人。
然后,老陸可以從賈某的財產代管人處實現其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法院在依法宣告賈某失蹤的同時,會明確由誰來作為他的財產代管人。這樣,老陸就可以向賈某的財產代管人提出還錢的要求,如果代管人不履行,老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