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2015年3月美國FDA新發出了對于電子煙用香精應用的修訂案,全文就電子煙用香精的安全性、使用方式及對應監管機構提出了新的意見。對于食用香精和電子煙香精的使用,FDA反復強調了“可食入不等于可吸入”的立場,兩者的安全性評估、應用、監管模式等不得直接照搬,即使電子煙香精的成分在食用香精范疇內合規。對于電子煙香精沿用傳統食用香精采用的如GRAS、FEMA等管理和歸類模式,FDA并不認可。
一方面看,在電子煙香精的生產使用過程中,行業內的確存在著“思維慣性、概念等同”的想法和做法。如果電子煙中不加入尼古丁(尼古丁不能算作香精成份),電子煙香精使用的原料是傳統食品工業中合規合法的食品添加劑,那么這些原料所構成的產品,最低要求來說它一定是可以食用的,至少在食用上對人體危害較小或無危害。在使用模式上,許多食用香精同樣是是經加熱后食用,食入與吸入,同樣是進入人體循環,很難說吸入就會對身體有害,那么沿用食用香精的規則又有了一定的道理。
另一方面來看,傳統食用香精應用是“食材搭臺、香精唱戲”,到了電子煙變為了“香精搭臺、香精唱戲”,香精由從屬地位轉身成為主導地位。如果按照普通人群的生活經驗,香精業內人群排除在外,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像電子煙這樣需要入口、并且具有濃郁香味的同類產品。
如果拿和電子煙功能最接近的卷煙來說,普通卷煙在抽吸過程中,多數人只能說出“煙味”這個詞,而抽電子煙,很多人都可以分辨出“米糊味、奶味、水果味、薄荷味”等等香氣。傳統卷煙中同樣使用了香精,多數人則無法分辨。這一點可以說明電子煙的香精使用量已經達到了大多數人都可以感受到的濃度,電子煙香精的用量是否超量目前并沒有相關評估方案,單從用量來看,繼續沿用食用香精規則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