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在對校園周邊商店的專項檢查中發現,一食品店經營的口香糖外包裝上印有“CAMEL”“Marlbovo”“KENT”“888”“PALLY”“HOKT”圖樣。外包裝整體酷似駱駝牌、萬寶路牌、健牌、三五牌、波邁牌香煙外包裝,且其中的口香糖外形、顏色與香煙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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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上述經營行為的違法定性存在如下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定性。上述香煙品牌是香煙行業中的國際知名品牌,當事人經營的口香糖外包裝盒與香煙盒類似,口香糖為香煙狀,外包裝印有的字母、圖形裝飾裝潢與品牌香煙的外包裝極為近似,且印有“吸煙有害健康,適量吃糖有益健康”內容,已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該口香糖與上述品牌存在特定聯系,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定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涉案食品包裝上的標簽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涉案口香糖與香煙品牌聯系在一起從而產生混淆,所以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違法定性。
第三種意見支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定性。當事人系位于小學旁邊的商店,其主要消費對象(群體)為未成年學生。涉案口香糖以香煙形狀、香煙殼包裝引起學生好奇,誘導學生購買后模仿成年人的吸煙動作進行食用,容易使學生染上不良習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經過分局集體討論,執法人員形成統一意見,即采納第二、第三種意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第二條規定:“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本案涉案產品為口香糖,其主要消費對象系未成年人,與香煙的成人消費群體存在很大區別,雖使用了與知名品牌香煙包裝近似的標識,但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很難與香煙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因而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定性是不恰當的。
涉案口香糖是預包裝食品,涉嫌違法的表現形式主要為其標簽,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進而轉至《食品安全法》進行定性是恰當的。另外,對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混淆標示的情形,《食品安全法》屬特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一般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本案適用《食品安全法》更為恰當。
同時,當事人向未成年消費者兜售以香煙形式包裝的涉案食品,屬于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的行為,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定性同樣是恰當的,但此條款未有罰則。
綜上所述,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經營涉案口香糖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之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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