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7日,江蘇省煙草專賣局發布《江蘇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定》,自5月25日起施行。根據布局規定,江蘇省電子煙零售點數量上限是5057,為全國最多。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江蘇省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電子煙零售點實行與卷煙零售點相獨立的布局規定。
第四條??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根據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和電子煙企業成本、零售點合理利潤、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管理。
在江蘇省煙草專賣局網站公告公示欄目(http://js.tobacco.gov.cn/)發布各市、縣(市、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以下主體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
(八)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九)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一)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
(十二)其他依法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七條?以下區域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一)位于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圍的〔間距標準見江蘇省煙草專賣局網站公告公示欄目(http://js.tobacco.gov.cn/)〕;
(二)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三)位于地下室、門衛值班室、平層車庫、辦公場所等非商業經營的區域;(四)其他依法不適宜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的區域。第八條?以下經營方式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一)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的;
(二)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
(三)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
第九條??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經營場所未形成實際商品展賣條件的;
(二)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四)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條??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其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二條??主營業務為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文化體育、書報雜志、音像器樂、復印照相、彩票書店、網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樓、餐飲小吃、蛋糕烘焙、糧油散酒、花卉水果、儀器珠寶、床上用品、服飾箱包、車貿服務、修理加工、寄遞配送、中介勞服、旅行服務、婚喪祭祀、金融證券、農具農資、農畜養殖、漁具水產、寵物醫服、家電家具、五金建材、裝飾裝潢等專業性較強,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江蘇省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江蘇省電子煙零售點數量規定
2022年9月30日前,依法受理審批所有符合《江蘇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定》及相關要求的電子煙零售點許可申請,各縣(市、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上限見下表。
2022年10月1日,向社會公布動態調整后的各行政區電子煙零售點數量。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