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煙草專賣局發布了《湖北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確定全省電子煙零售點數量共1623個,其中武漢市最多,為660個(詳情見附件1)。
以下是正文內容:
湖北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零售市場秩序,合理配置電子煙零售市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電子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湖北省內電子煙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電子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電子煙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電子煙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依規、尊重市場、總量管理、平穩有序、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湖北省煙草專賣局根據市場需求、市場容量和電子煙企業成本、零售點合理利潤等因素,對電子煙零售點實行數量布局、空間布局、間距布局相結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條? 湖北省煙草專賣局根據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行為習慣等因素,確定全省各縣(市、區)電子煙零售點總量(見附件1),并進行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各縣(市、區)電子煙零售點設置不得超出控制的總量,且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應當在100米以上。
商業樓宇、商業綜合體、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集貿市場等場所設置電子煙零售點總數不超過5個。
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電子煙零售市場主體和電子煙分銷商、代理商,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于2022年9月30日前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不受本條第一款有關零售點間距以及第二款零售點總數的限制。
第八條? 電子煙零售實行“一店一證”,連鎖企業申請電子煙零售許可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電子煙的經營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條? 兒童福利院、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托幼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一條? 主營業務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等專業性較強,與電子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二條? 醫院內部、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三條? 因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或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因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或不按要求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四條? 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不予設置電子煙零售點。
第十五條? 報送信息存在虛報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未滿一年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
(一)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二)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的;(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的;(八)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九)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十)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電子煙的;(十二)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的;(十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的;(十四)通過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的;(十五)位于黨政機關內部的;(十六)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十七)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七條? 湖北省煙草專賣局根據實際對全省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的距離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各地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不得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的距離標準見附件2。
第十八條? 本規劃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二)幼兒園,是指經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對3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三)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是指中小學校、幼兒園供未成年人進出的主出行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四)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零售點與最近的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物,按照兩個零售點經營場所營業出入口中心測量兩個零售點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五)距離按照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六)“以上”“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劃由湖北省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劃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