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嘉定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對一家提供試吸服務的電子煙售賣點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這也是嘉定開出的全區首例電子煙罰單。
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電子煙售賣點在柜臺上設置有供顧客試吸的電子煙桿、煙彈及一次性煙嘴等煙具,其行為違反《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中“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有義務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的相關規定。
嘉定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公共衛生監督科科長楊浩介紹,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根據修訂后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電子煙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煙場所吸煙(包括電子煙)。
“所有的禁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同時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不提供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楊浩補充說道。
通過現場宣傳和教育,被處罰的場所負責人認識到錯誤,當場撤除了電子煙試吸相關器具,承諾嚴格遵守《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履行控煙禁煙義務。
下階段,嘉定區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將繼續加強公共場所控煙執法力度,針對問題頑固場所加強日常監督頻次,同時進一步做好宣傳教育,引導市民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包括電子煙),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
法規速遞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履行禁煙義務,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