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之后,不僅對電子煙的生產、銷售,進出口環節實施專賣許可證管理,而且還設置了“口味禁令”條款,即《辦法》第二十六條,“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除該條款之外,電子煙國家標準也規定,“不應使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
但是,在煙草部門執法以及電子煙企業生產、銷售過程中,針對“口味禁令”條款的適用就產生了爭議問題,即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能否生產水果味電子煙,僅用于出口外銷?其中有不少執法人員以及電子煙生產企業從業人員認為,現有的規定,并不禁止持證電子煙企業,生產水果味電子煙后僅出口外銷。理由是:
①“口味禁令”本身沒有明確是否禁止生產水果味電子煙。“口味禁令”僅僅規定是禁止銷售水果味電子煙,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是不是只要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包括進出口)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就可以生產水果味電子煙。
②“口味禁令”僅僅是規定禁止銷售,但未明確是否也包括禁止出口銷售。按照“口味禁令”的適用范圍,水果味電子煙的禁售當然是禁止的國內銷售。而且現有電子煙的規定,也在多個方面,表明水果味電子煙并不禁止出口銷售。
其一是《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出口的規定,沒有禁止水果味電子煙的出口銷售。
三十三條規定,“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國內企業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優先適用的是出口地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只有出口地沒有電子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時,才適用我國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而實際上,國外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并不禁止銷售和進口水果味電子煙,國內企業的水果味電子煙,滿足出口地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時,意味著可以出口外銷。
其二是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無須通過國內的技術審評,意味著水果味電子煙可以生產后直接出口銷售。
《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子煙產品在出口前,應當通過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對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情況進行書面承諾。”??
根據上述兩條規定,電子煙產品的銷售要求分為境內銷售和出口銷售兩種情形:面向境內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必須通過技術審評,而技術審評的內容之一就是產品風味的符合性,該內容直接與“口味禁令”相對應,因此,境內的水果味電子煙是絕對禁止銷售;但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并不需進行技術審評,只需承諾所出口的產品符合出口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備案即可。這就意味著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即使是水果味電子煙,也可生產后出口銷售。
從以上理由可以總結出,根據目前的規定,確實無法得出禁止水果味電子煙的出口銷售的結論,所以持證企業出口銷售水果味電子煙的行為,界定是違法行為,沒有明確依據。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持證企業可以生產水果味電子煙。
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其持證范圍內可以允許的是電子煙的生產行為,也包括了內銷和出口銷售的行為,而在國內生產電子煙產品時,應當遵循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尤其是要特別注意,《辦法》第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第五條是國內所有電子煙產品的適用前提,即只要是在國內的電子煙產品,均應以符合該標準為前提。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提供。因此,國內生產的水果味電子煙產品是不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的,也是被禁止生產的。這也說明了,實踐中即使是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生產水果味電子煙的,也會被司法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
綜上,就現有電子煙的相關規定而言,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雖無法得出禁止水果味電子煙出口銷售的結論,但在國內生產水果味電子煙是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也就意味著,水果味電子煙的源頭,生產行為是被禁止的,即使規定未禁止水果味電子煙的出口銷售,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也不能生產水果味電子煙,因此,持有電子煙專賣生產許可證,生產水果味電子煙僅供出口仍然是不可行的。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