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是S市的個體戶,持有電子煙專賣零售許可證。他分批次從網上批發“奶茶杯”“流體熊”“大彩泡”等成品電子煙,并在店鋪和社交平臺上進行售賣。2024年1月,S市煙草專賣局聯合警方,對張某的庫房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大量非煙草口味的調味電子煙。經過該省煙草質量檢查站檢測鑒定,該批次電子煙在防泄漏和啟動保護等方面均不符合電子煙國家強制性標準,屬于偽劣電子煙產品。
經查明,張某累計銷售該類非國標電子煙金額達22萬元。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張某被司法機關提起公訴。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某明知批發的電子煙是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偽劣電子煙,并在店內銷售,符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構成要件。如果罪名成立,張某可能面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應罰金。
提示
《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請務必守法經營,切勿心存僥幸心理。廣大消費者需注意,非煙草口味的調味電子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添加的各類香料有害健康,切勿嘗試非煙草口味的調味電子煙。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