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縣煙草專賣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轄區一家便利店查獲一起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的案件。
經調查,該便利店的負責人王某沒有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是借用自己朋友李某的許可證售賣卷煙,累計銷售卷煙價值1500元。
按照法律規定,王某、李某均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李某不明白,自己只是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借給朋友使用,為什么也會受到處罰?
【分析】
王某店里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借用李某店里的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屬于無證經營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必須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李某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借給王某使用同樣屬于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因此,王某和李某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