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安徽省銅陵市首起利用互聯網非法銷售煙草制品案,近日銅陵市銅官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李某甲、海某某、李某、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張某甲、郭某、劉某某、陳某、王某某一年二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宣判后,被告人毛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日前,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7月初,銅陵市銅官區煙草專賣局專賣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通過一個可疑包裹順藤摸瓜發現了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犯罪線索,遂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網絡平臺銷售煙草制品的案件,涵蓋煙草制品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節,涉案人員復雜,交易方式隱蔽。
案件詳情
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李某甲伙同其前妻海某某從云南玉溪的煙農處大肆非法收購初烤煙葉,運至位于澄江市東大河村李某的機械加工廠加工。李某甲等人將加工后的煙絲通過快遞等物流方式發貨,販賣至其下線買家。期間,李某乙也幫助李某甲實施了收購煙葉,切煙絲、打包發貨等行為。2019年7月至案發期間,李某甲、海某某累計銷售煙絲共計133萬余元。期間,快遞員郭某幫助李某甲郵寄煙絲2000公斤,共收取快遞費11519元。
2022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間,毛某甲伙同其兄長毛某乙在云南玉溪、紅河地區收購煙絲,存放于貴州省盤州市某小區的車庫及家中。經過調制香味、罐裝、貼標等方式進行加工包裝后,毛某甲以每罐80元左右的價格賣給其下線買家。2022年5月13日直至同年11月18日案發,毛某甲從李某甲處購買煙絲貨款共計27萬余元,累計銷售煙絲共計36萬元左右。期間,快遞員張某甲幫毛某甲郵寄煙絲5825.55公斤,共收取毛某甲快遞費用18376元。
2022年5月起,王某某開始在網上售賣煙絲、煙管等煙草專賣物品,同年5月31日,其在網上認識毛某甲之后,開始從毛某甲處購買煙絲,并通過抖音等網絡平臺引流吸粉,拓寬銷售渠道,將煙絲售賣至全國各地。經審計,王某某售賣煙絲的貨款共計64514元。
2022年8月中旬,劉某某開始向毛某甲銷售煙絲。2022年8月至案發期間,劉某某在其弟弟劉某的幫助下,在云南大肆收購初烤煙葉,再由陳某和劉某將煙葉加工成煙絲銷售。劉某某支付費用讓陳某、劉某幫其加工煙絲6200公斤。經審計,劉某某累計銷售煙絲21萬余元。
法院審理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甲、海某某、李某、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張某甲、郭某、劉某某、陳某、王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門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李某甲、海某某、毛某甲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李某、李某乙、毛某乙、張某甲、郭某、劉某某、陳某、王某某屬于情節嚴重,遂作出上述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說法
煙草是國家嚴格控制的專賣品,其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都由專門部門負責,私自生產、加工及運輸、銷售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本案中,李某甲、海某某、毛某甲非法經營的數額均遠超二十五萬元,故認定三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李某、李某乙、毛某乙、張某甲、郭某、劉某某、陳某、王某某非法經營的數額超過五萬元,屬于情節嚴重。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