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起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典型案例為切入點,深入剖析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與處事過程。通過對胡某案的細致分析,我們將探討煙草專賣法規在實際執法中的應用與挑戰,以期為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借鑒與參考。
一、案情
2015年9月23日18時20分,D縣煙草專賣局根據群眾舉報,在市局稽查支隊協調下,聯合J市鐵路公安處H站派出所,在煙草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告知身份后,依法對在H市火車東站準備上車的胡某進行檢查,當場查獲用紙箱偽裝的涉嫌超限量異地攜帶卷煙:中華(硬)43條,中華(軟)17條,涉案卷煙品種2個,共計60條卷煙,案值28,250元整。當事人無法向現場執法人員提供其攜帶卷煙合法有效的證明及合法有效的購貨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執法人員對物品依法先行登記保存。2015年9月24日,本局將涉案卷煙進行抽樣取證,經S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為真品卷煙。?
經查:胡某、女、漢族、48歲、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雉城鎮人,在當地開了一家糧油副食店。胡某于2015年9月22日晚上10時,坐火車離開浙江省長興縣,途徑兗州轉車于9月23日10時來到H市G縣,在G縣火車站附近收購中華牌卷煙。胡某供述:兒子訂婚請客需要用20條中華(硬)卷煙;一個朋友需要中華(軟)卷煙,幫其代買中華(軟)17條,其余卷煙準備在其店內銷售。稱H市G縣的“中華”卷煙價格要比浙江當地低,收購價格:“硬中華”383元/條、“軟中華”560元/條和565/條不等。收購卷煙后,在下午3時坐G縣到H市的客車,于5時到H市,然后坐出租車到H市火車東站,準備乘坐H市到長興南的K905次火車回家,在H市火車東站被查獲。胡某在浙江當地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沒有異地攜帶卷煙的個人攜帶證。
二、處理結果
D縣煙草專賣局組織了案件集體討論: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胡某利用交通工具非法收購卷煙,在浙江省長興雉城鎮開有糧油副食店,并取得了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F發的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除去朋友自用外,以低于當地價格收購“中華”卷煙,在當地高價出售而獲得利益,主觀上有利用“差價”而獲得利益的故意,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定性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另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乘坐交通工具,且在準備乘火車時隨身攜帶卷煙而查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規范異地攜帶卷煙管理和攜帶證使用的通知》(國煙?!?008】18號)第一條、第八條,應定性為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制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超出個人攜帶最高限量部分參照無準運證運輸卷煙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處理。經討論后定性為:胡某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制品。
三、案件分析
(一)主體方面:處罰主體為D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局為依法設立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機關,符合主體資格條件;被處罰主體胡某、48歲,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事實及證據方面:該案是在候車時查獲的,查獲當時,專賣執法人員隨即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隨后胡某承認該批卷煙系收購卷煙,沒有攜帶證,這一事實有朱某的“詢問筆錄、卷煙、車票、身份證為證。據此,證明胡某超限量異地攜帶的證據已經形成了前后呼應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其違法行為。
(三)定性及適用法律方面:有確鑿的證據和清楚的事實為基礎。胡某的行為確定構成無攜帶證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專賣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四)處理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對當事人作出處以違法攜帶的煙草制品價值6500元的50%罰款3250元的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