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C縣李某某涉嫌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一案為切入點,深入剖析該案在案件定性上引發的爭議。雖然案件發生在數年前,但其法律意義和社會影響仍不容忽視。通過對該案的詳細梳理和深入分析,我們旨在探討類似案件的定性處理標準,為今后的司法實踐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5日,C縣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公安部門的協助下,成功在蘆花鎮小商品城門口查獲一起涉嫌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案件。涉案人李某某,在其銀色長安之星面包車內,被查獲中華(軟)卷煙共計150條,案值高達82500元。經S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定,這批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卷煙。調查顯示,李某某系通過自有面包車從事運輸業務,在接到網上租車信息后,為卷煙貨主吳某提供運輸服務,從H市將卷煙運往C縣。鑒于案情嚴重,且案值超過5萬元,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C縣煙草專賣局依據相關法規,已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爭議焦點及案件分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案件定性,即李某某的行為應如何界定。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卷煙是在道路運輸環節被查獲,但鑒于涉案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卷煙,且李某某的行為涉及卷煙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其性質應更傾向于銷售非法生產煙草專賣品或運輸非法生產煙草專賣品。
另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某明知所運貨物為卷煙,且在未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運輸,這符合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一般特征。雖然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明確排除運輸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屬于無證運輸的范疇,但將其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以規定。同時,煙草專賣法中并未設立運輸非法生產煙草專賣品的獨立案由。因此,從法律條文和立法精神出發,將本案定性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更為恰當。
三、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雖然涉案卷煙為假冒注冊商標卷煙,但李某某的行為更符合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法律定義。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嚴格遵循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確保案件定性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加強對煙草專賣品運輸環節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運輸等違法行為,維護煙草專賣市場的秩序和穩定。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