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姜堰消息 日前,江蘇姜堰市“10.26”案件在泰州市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意見,三名涉案嫌疑人分別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四至兩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1年10月26日晚。姜堰市煙草專賣局接到線人舉報,一輛從徐州方向過來的轎車無證運輸相當數量卷煙,即將到達寧靖鹽高速梁徐收費站。信息就是命令。姜堰市煙草局迅捷與姜堰公安取得聯系,火速趕赴寧靖鹽高速梁徐收費站出口處。在姜堰市公安局執法人員的配合下,姜堰市煙草專賣局稽查執法人員及時從舉報提供線索所指的一輛現代轎車中,查獲違法無證運輸的蘇煙(軟五星)、玉溪(軟)、中華(硬、軟)、黃鶴樓和利群等8個品種真品卷煙1079條,價值23.698萬元,當場抓獲無證運輸卷煙的徐州籍涉案違法嫌疑人2名。
案發后,經公安部門查明:徐州市賈汪區張思義駕駛魯D41251號套牌車,伙同陳修芳、張思源二人于2011年9、10月,未經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許可,從徐州運輸香煙至姜堰銷售。2011年11月26日,張思義駕駛魯D41251號套牌車伙同陳修芳至山東購買香煙,張思義負責聯系貨源,購買價值人民幣236980元中華、玉溪等品牌香煙1097條,并安排陳修芳、張思源駕駛魯D41251號套牌車將香煙運輸至姜堰,途中在高速公路梁徐收費站被煙草、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三名涉案嫌疑人分別到案后,均對自己所犯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對“10.26”開定審理,并判定主犯張思義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0元;從犯陳修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從犯張思源判犯非法經營罪,處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一審判決后,姜堰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認定香煙數額236980元過高。泰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審認為,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定正確,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印尼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對于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判定香煙數額236980元符合上述規定,應當有效,維持一審原判。
至此,“10.26”案件涉案嫌疑人全部都得到應有懲處。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