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據《海南日報》報道 日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友秦、黃友心、陳子億有期徒刑15年、12年、5年,分別并處罰金120萬元、30萬元、8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春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自2012年10月份起,被告人黃友秦等人向老四(另案處理)、被告人張春富等上家從福建等地低價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以下簡稱“假煙”),以每條20元到120元不等的價格在海南銷售,并雇請張慶壽(另案處理)、被告人黃友心參與幫工,2013年4月底又雇請陳子億參與。張慶壽、黃友心負責接貨、發貨,陳子億負責跟車望風。經查,黃友秦等人共購進各品種假煙12.89萬條,其中向張春富購買3000條。被告人陳子億自2013年5月1日起幫助黃友秦跟車望風,直至7月3日,在此期間黃友秦共購進假煙8.83萬條。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黃友秦、黃友心、陳子億和張春富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的卷煙而進行銷售,擾亂市場秩序,其中黃友秦、黃友心的銷售金額為237余萬元,陳子億的銷售金額為156余萬元,均屬情節特別嚴重,張春富的銷售金額為7.8萬元,屬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已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應擇一重罪處罰,故對黃友秦、黃友心、陳子億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張春富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