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專稿 近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就“跨省買煙被扣”事件作出回應,稱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規范異地攜帶卷煙管理和攜帶證使用的通知》(以下稱“18號文”),個人攜帶卷煙50條以上者,需辦理攜帶證,否則視為違法。當事人攜帶了105條卷煙,顯然是適用該規定,應該辦理攜帶證。而通過新華社記者的一番調查發現,個人到地方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攜帶證卻遭遇了重重困難。對此,國家局相關負責人稱造成攜帶證辦理困難系基層單位不熟悉業務所致,將采取措施督促基層單位落實為個人辦理攜帶證等業務。
筆者從事煙草工作十余年,期間也聽說過各種各樣的涉煙違法行為,但類似這種“跨省買煙被扣”事件,之前也只是存在于對法律條文的想象之中。
一是公眾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不甚了解,法律意識淡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雖然貴為國家法律,雖然頒布實施已20余年,但是公眾對于該部法律的了解恐怕也僅局限于知道有這么一部法律,具體什么內容恐怕是一頭霧水。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煙草行業在之前的“五五普法”工作中只注重了對煙草行業內部人員的普法教育工作,而忽視(至少是沒有足夠重視)了對卷煙經營者、消費者及廣大公眾的普法教育工作。當事人明知煙草制品是國家實行專賣專營的特殊商品,從事此種商品運輸必然會被施以行政許可,怎么可能讓你這么輕易地隨隨便便地就運來運去?竟然絲毫沒有想到要辦理某些手續,甚至連咨詢一下煙草專賣部門的想法都沒有。這除了說明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之外,更說明我們煙草行業對公眾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工作還有很大提升和改進的空間。
當然,如果因為此次“跨省買煙被扣”事件就將板子全打到煙草專賣局身上也有失公平。縱觀此次事件,當事人“出于一時的哥們義氣”而導致違法,看似偶然,實質上卻揭示了國人一個非常普遍的心理,那就是僥幸心理。法律都是給別人定的,違法不要緊,只要不被發現就行。這說到底是一種“恥感文化”在做怪,正如人人喊打的“興奮劑事件”的主角們所持的觀點:“抓著了是興奮劑,抓不著是高科技”。
二是基層單位工作人員對相關業務不熟悉,相關證件辦理程序需繁瑣,而也是此次事件的誘因。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新華社記者調查的時候,很多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竟然告訴記者攜帶證不對個人,而是對煙草行業內部的。其實據筆者了解,雖然國家局18號文對攜帶證做出了規定,但在事實上多數基層單位并沒有所謂的攜帶證,至少是不曾辦理過此種證件。無論是煙草內部還是公眾,只要運輸超過50條卷煙,就得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這樣“露怯”的回答很難讓人信服,如果被媒體誤讀,更容易造成大范圍的輿論影響,置煙草行業于風口浪尖。
當然,對業務不熟悉責任也不完全在工作人員,很多基層單位尤其是縣一級基層單位,囿于業務范圍所限,工作人員很難接觸到與自己不相干的業務流程,而且這種業務可能幾年、十幾年都遇不到一回,有的基層單位甚至從成立開始就沒遇到過,你讓工作人員如何能熟悉這種業務呢?就說這攜帶證,如果想辦理,至少是向地市級煙草專賣部門提出申請,然后再層層審批,沒有個十天半個月的根本別指望辦下來,這也就從客觀上增大違法行為的發生的機率。
三是涉案標準的判定程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這樣才能讓當事人們心服口服,沒有空子可鉆,從而才能真正做到懂法更守法。筆者從本單位執法人員處得知,當事人車上還有其他人,在接受質詢時就說這105條煙是三個人共同買的,每個人35條,那就根本不可能發生此次事件。這也就說明我們的涉案標準太過簡單,單純從數量上對是否違法做出判斷。而實踐經驗告訴我們,不論是一項政策也好,一條法律規定也好,如果能隨隨便便地找到漏洞,輕而易舉地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就說明政策和法律規定本身存在著嚴重不科學、不嚴謹的地方,也就有極大的改進空間。這又與前段時間公安部新版駕照新規中的處罰“闖黃燈”的爭議何其相似呢?標準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標準制定合理不合理。因此,筆者認為,我們的涉案標準能否進行改進?比如,判斷一個人是無證運輸還是買煙自用,可以與公安機關進行聯合調查,你說你買煙自用,你買的煙是用來干什么?為什么不在當地買?你委托誰買的?也就是說不是單純地以數量作為判斷的唯一標準,而是以你買的意圖來進行綜合判斷,只要你的主觀意愿是想倒賣卷煙,哪怕只是1條,那也夠涉案標準,如果真的是自己用,那可能十件八件也是合情合理的。你把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給它查個清楚明白,做到打擊違法行為無一漏網,維護正常消費職責所在,做到“不扣押一條合法卷煙,不放過一條非法卷煙”,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維護了國家的法律。
總之,此次事件從另一個方面為煙草行業的從業人員上了生動的一課,也是煙草行業自身改進工作、更好地踐行“兩個至上”行業共同價值觀的一個契機,希望能引起大家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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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行致遠 2024中國煙草行業發展觀察